某省建設部門明確“防雷裝置檢測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功能性檢測資質的單位承擔”的做法值得商榷
時間:2019-7-9 14:35:36
近日,某省住建廳下發通知,對全省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再履行竣工驗收許可及審批工作,同時要求不得進行防雷裝置專項竣工驗收和專項檢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將納入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防雷裝置檢測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功能性檢測資質的單位承擔。對于通知中關于“防雷裝置檢測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功能性檢測資質的單位承擔”的做法,個人認為值得商榷。
2016年6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決定》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二是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三是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在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中,明確“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同時,規范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從文件理解,這個《決定》取消了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但并沒有取消防雷檢測資質的許可。而是“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中國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等11部位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的通知》(氣發〔2016〕79號),同樣要求“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同年12月該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調整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明確“按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有關規定,省氣象局受理企事業單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依法取得省氣象局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企事業單位可以從事防雷檢測工作。”
2017年10月《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繼續保留了氣象部門對防雷檢測資質的管理職能。《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要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某省住建廳下發通知,依據《中國氣象局等11部委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防雷裝置檢測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功能性檢測資質的單位承擔”,個人認為《中國氣象局等11部委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的通知》和該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沒有相關的要求,這一做法也不符合《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有關規定。
下一篇沒有了!